农林牧渔
批发和零售业
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
采矿业
制造业
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
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
住宿和餐饮业
租赁和商务服务业
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
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
证券
银行
保险
信托
基金与资产管理
财务与金融租赁
房地产业
建筑业
教育
卫生和社会工作
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
旅游业
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:
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,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,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基本准则》,我部对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——债务重组》进行了修订,现予印发,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。
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
附件: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——债务重组